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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21 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3-10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教育评价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按照学校工作部署,现将2021 年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及补充规定

(一)申报依据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称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校人事发〔2019〕162 号)

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直聘高级职称补充规定》(校人事发〔2020〕62 号)

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暂行标准》(校人事发〔2020〕63 号)

(二)补充规定

按照2021 年第1 次职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一是对境内外同一所大学或科研机构研修或合作研究6 个月以上经历增加可选项: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大会报告、分会邀请报告;或在国际学术机构或团体、国际重要期刊、政府间国际组织担任职务;或主持国家级国际合作项目(不含课题、子课题);或海外农业科技示范园工作满6 个月以上;或获得国际发明专利、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主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或担任国际合作平台负责人等。二是对符合现有代表性论文条件的继续按照现有办法申报;同时对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的,由学校组织学术评价认可后,也可作为代表性论文申报。

二、申报范围

凡在2020 年12 月31 日前达到规定的申报各级职称任职资格条件,且2021 年1 月1 日在册在岗人员,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凡转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在新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工作满1 年且考核合格,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或申请转换职称系列。

三、工作安排

1.3 月9 日前工作培训。

2.3 月21 日前申报人完成学术报告、公开课、推广业绩汇报(推广系列还须推广业绩综合考评合格),通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系统”(https://hr.nwafu.edu.cn/)-“职称评审”模块进行申报。

3.3 月23 日前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职称评审系统完成初审。

4.3 月26 日前相关职能处室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成果认定与审核,其中党委组织部、科技推广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还要分别对党务系列、科研推广系列、思政教育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进行资格认定;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4 月2 日前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申报材料网上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

6.4 月6 日前申报人所在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公示无异议人员通过系统提交,并通知申报人按照标准(中级评审费200 元,高级评审费400 元)通过支付宝缴纳评审费(支付宝-生活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缴费大厅-职称评审费)。

7.其他时间安排等事宜另行通知。

四、准备材料要求

申报高级职称者,需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1 份,并装订成册,佐证材料按照评审表上的顺序排序。对于收录论文需复印收录证明及论文全文,核心期刊论文需复印期刊首页、目录、论文首页、期刊末页,教材仅复印其首页、CIP 数据页、目录、编委成员页及前言后序页。申报材料统一装入档案袋内,每袋粘贴打印好的封面(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在单位、姓名、申报职务、袋内材料相对应的目录),并在材料袋底部粘贴打印有单位、姓名、专业及申报职务的字条,多个材料应在材料袋底部标明共几袋字样,如:3-1,3-2,3-3 等。

五、工作要求及有关事项

(一)职称评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安排,周密部署,确保2021 年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二)请各有关单位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小组和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资格审查和申报组织工作。

(三)请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称评审办法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校人事发〔2020〕345 号)要求,全力配合、规范程序、精心组织。

(四)学校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成立职称评审监督专项工作组,对推荐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调查,对涉嫌违纪违法等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

六、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纪律规定,对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拉拢贿赂评审相关人员等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对已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

(二)评委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委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四)审核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五)在学校职称评审过程中,对于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玩忽职守或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见附件)

(二)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原翔:18235465679 刘大明:15148025887

(三)申诉和监督电话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国际交流中心403

87082294

监察处:国际交流中心D604 87082862

附件:相关文件等






校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3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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